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未成年被害人遭受到的精神损害和身体损害同样需要得到重视。林周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相关案件线索,通过与上级部门、县人民法院、律师等多方协同发力,通过生动的司法实践,照亮当事人的维权之路。
目前,最高法颁布的《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对于“一般不予受理”法律未进行明确,导致在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在受理条件、对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赔偿标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在拉萨市人民检察院的大力支持下,林周县人民检察院发挥在追求公平正义方面的主动性,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考虑未成年被害人精神层面遭受的损害,从法条中寻找突破口,诉讼中发挥作用,获得县人民法院支持判决并于2025年4月23日向当事人发放执行款12万元,彰显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优先保护,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以上举措正是检察机关在未成年性侵类案件中通过民事支持起诉方式进行介入,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精神层面合法权益的积极探索和延伸,也是林周检察履行民事检察职能、加强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的生动写照。下一步,林周县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凝聚立法、司法、社会合力,构建“不敢侵、不能侵、全面护”的未成年人保护新格局。